发布时间:2017-05-22 12: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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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立案门槛降低,一些不当行使起诉权的诉讼得以进入到司法程序。部分当事人甚至滥用诉权,既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对当事人不当行使诉权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制是审判权应有之义,但也应当充分认识对于滥用诉权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十分审慎。严格区分诉讼行为失当与滥用诉权的行为,平衡当事人诉权保障和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避免限制当事人正常的行使起诉权。

    如何引导和规范
 
    要妥善解决当事人滥用诉权的问题,首先应当对不当行使诉权的行为进行区分和界定。笔者认为,诉权滥用认定标准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展开,即主观上当事人有滥用诉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诉讼行为,并造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后果。
 
    强化立案释明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规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等五种情形的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应当明确立案登记制是在合法范围内实现当事人诉权保护,“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是要求法院立“应立之案”,理“应理之诉”,并非逢案必立、逢诉必理。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行政机关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对重点人、敏感案件的情况及时沟通,及时协调,建立畅通的衔接互动和有效运转机制。法院应该适度把握司法职能与社会职能之间的平衡,切实发挥与行政机关的良性沟通协调作用,特别是面对一些带有政策因素的群体性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纠纷,更要充分借助行政职权切实从源头上解决当事人不当行使诉权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
 
    纷解决机制。
 
    发挥律师以及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切实提高当事人诉讼能力。将立案登记制与律师法律援助制度有效衔接,提倡专业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介入起诉,参与立案咨询工作,为那些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援助,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避免其滥用诉讼权利。
 
    如何建构惩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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