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24 12:19:4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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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土地管理实践中称为“建设用地批文”(或“批复”,下同)。该审批具有综合审批、层级审批、批次审批的特性,对行政诉讼的受案与审查范围、应诉机制等产生了重大影响。
 
    综合审批及对征地诉讼的受案审查范围的影响
 
    建设用地批文是否《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决定”?
 
    在当前法律及政策并未规定“土地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建设用地批文中的征收内容应视为征收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建设用地批文内容是否整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建设用地批文中征收内容之外的农转用、补充耕地、指标核拨等审批事项,其内部性、综合性较强,很大程度上属于事实行为,且并未改变土地权属,不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和审查范围(供地早已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只是对利害关系人审查很严)。而且,这类事项是否可诉牵一发而动全身——从国土资源内部管理看,直接影响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土地开发整理立项与复核验收等的可诉性;从外部看,会波及建设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等相近审批的可诉性。
 
    行政诉讼对征收外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当否审查,该如何审查?
 
    如上所述,既然征收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只要理清征收土地的必要条件及报批材料,即可确定征地诉讼的举证和审查范围。笔者认为,征收土地的条件是所征地块权属、地类、面积清楚、补偿安置、社会保障、征地准备及报批程序合法等,与之相关的报批材料包括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及一书几方案、建设用地汇总表、规划局部图、勘测定界图、征地告知、确认、听证材料(或村民代表会议、征地协议等)、社会保障落实情况表等。除此之外的材料,不属于征地必备材料和诉讼审查(举证)范围,仅在法院为厘清案件争议事实时可依职权调取。
 
    批次审批及对审查对象的影响
 
    为了解决单个项目报批导致的报批次数多、材料雷同、效率低下等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因城市建设使用土地进行分批次审批,即将同一行政区域(一般是县、市域内)多个地块纳为一个批次报批,审批机关针对该批次用地作出一个建设用地批文。这种审批方式的特点是有合有分——合在农转用、补充耕地、建设用地审查报告等材料上,分在勘测定界、规划审查、征地程序(告知、确认、听证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征地协议等)等事项上。因此,同一批文所涉地块间很可能并无牵连(尤其是不同村、镇的地块),那当批文进入复议、诉讼程序后,该仅对当事人所涉地块(含承包地、宅基地、流转或租赁土地等)还是要对该批次所有地块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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