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02 14:10: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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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九)》扩大猥亵犯罪侵害对象的范围,明确规定猥亵男性也属犯罪。“六·一”国际儿童节之际,最高法院发布六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便是男教师强制猥亵三名未成年男学生获刑案。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据最高法院通报,潘德峰原来是辽宁省沈阳市某学校兼职教师。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潘德峰分别将16岁的男学生吴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带至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老师为名,强行将三名学生灌醉并留宿。乘他们睡觉之际,潘德峰对三名学生多次实施猥亵。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潘德峰利用教师身份,向被害人施压、劝酒致被害人醉酒,后乘被害人睡觉之际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了强制猥亵罪。依照《刑法》规定,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潘德峰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潘德峰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认为,潘德峰案是男教师强制猥亵未成年男学生的典型案例。作为教师,潘德峰是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性侵害。中国《刑法》长期注重对妇女、儿童性权利的保障,但对14岁以上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障有所忽略。同时,整个社会对男性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的教育也相对缺乏。家长和学校的忽视,容易使男性未成年人欠缺自我性保护的意识,也使性侵男性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容易被发现。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原第237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相关规定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举扩大了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将男性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均涵盖在内,意味着凡是违背他人意志,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不论猥亵的对象是女性还是男性,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均构成犯罪。
 
    “本案提示我们,一方面应加强对男性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他们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教育培训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所选聘、任用教师的审核、监督和管理。”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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