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03 03:19: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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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旨在完善银行卡境外交易统计,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


  《通知》显示,银行卡境外提现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据悉,《通知》所称的“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通知》明确,此次开展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不含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


  “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不涉及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外汇局将继续支持和保障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便利化用卡。”外汇局表示,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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