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02 00:37: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周末来临,又到了析疑断案与大家见面的时间了,粉丝们,你们有没有想念神武机智的小析析?不要迟疑地向小析析表白吧!今天,小析析给大家带来的还是一起继承案件,但重点却不在继承,而是“隐名”出资者是否享有房屋产权上。废话不说,案情走起!
 
    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2010年5月8日举行结婚典礼,于201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李某曾于2010年4月21日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A房屋(系单位集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一套,约定房屋价款为20万元。2010年4月20日王某向李某银行卡内汇入20万元,李某于当日将上述20万元汇入张某账户。该房屋购买后一直由王某与李某居住,后李某因病于2014年1月10日去世,该房屋由王某居住。该房屋经鉴定现价为38万元。李某去世之后,李某母亲李大某、李某与前妻婚生女李小某向王某要求分割房产,王某拒绝,二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2/3的份额。
 
    争议焦点
 
    A房屋是否属于李某的遗产,是否属于李某婚前的个人财产,李小某、李大某、王某继承A房屋的份额是多少。
 
    审判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虽向李某银行卡内汇入20万元用于购置A房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书系李某生前与张某签订,该房屋应认定为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该20万元为李某对王某所负的债务。因李某死亡,故其双方作为李某的近亲属均享有继承权,但其双方继承遗产应先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即李某的债务,故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屋所继承的份额为18万元。因双方均系同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应对该继承房屋份额均分。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占有并使用,本院酌定该房屋归王某所有为宜,由王某给付李大某、李小某房款12万元。王某虽辩称A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但未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A房屋归王某所有,由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李大某、李小某房款12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