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27 15:12:5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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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容易出现比较大争议的地方就是三名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同工商注册股权的比例不一致。而之所以出现不一致,就在于除了现金出资之外,还存在实物出资以及技术、商标入股的可能,所以乙和丙在这方面应该有所投入。

    如果按照实际货币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的话,成立公司时货币出资总额为79万+39万+28万=146万,甲占总出资额的54.11%,乙占总出资额的26.71%,丙占总出资额的19.18%,剩余的42万,甲应该分42万*54.11%=22.73万,乙应该分42万*26.71%=11.22万,丙可分到42万*19.18%=8.05万。从这个分配方式来看,甲应该最满意。
 
    如果按照工商注册股权的比例来分配的话,剩余的42万,甲占30%股权,应该分到42万*30%=12.6万,乙占40%的股权,可以分到42万*40%=16.8万,丙占30%,最后分得42万*30%=12.6万。从此分配角度来看,乙、丙会比较满意。
 
    不过由于题主只提到了货币出资,而忽略了实物出资和技术、商标的出资。之所以乙和丙的现金出资额度不高,但是股权占比就是最高的,有可能存在其他的实物出资和技术入股,尽管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了,而这些投入也不应该被忽视。
 
    所以无论是从更加公平的角度,还是从法律上来讲,按照工商注册股权来进行分配是最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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