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13 23:4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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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儿离婚无疑将涉及到与丈夫的财产分割事宜。三套房子都是公婆的名下,还是丈夫的名下?这事关重要。其中两人有没有孩子,孩子的监护人是谁?都直接影响到离婚的财产分割。
 
    女方父母分得三套婚前房产的计划恐怕难得得逞,因为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相关法律中的一个专用名词。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房产属于丈夫名下,属于贷款买房;女方付出的资金将得到司法主张。反过来也一样,此乃基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婚后财产。如果女方家庭准备维护自己女儿权益,只能将重点转向两人婚后的共同财产。并且询问女儿有关其丈夫在婚内,有无“婚外恋”及她人插足,或插足她人家庭;还有“家庭暴力”、“酗酒赌博”等行为。
 
    如有上述情况,可向法院举证,要求经济赔偿;如果还有孩子,需要承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夫妻单方面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现行的、修正后的婚姻法,取消了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假如房产证上都是公婆的名字,分割其房屋财产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但是,如果女儿离婚后无房子居住,法院或进行司法调解,给予其一定时间的居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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