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04 16:2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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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可以肯定,03年你们在广州买的这一栋四层楼的房屋是属于小产权房,由于土地是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所以,卖出去的三层,别人过不了户,才是把这个遗留问题拖到现在的。那只有依法说事给你回答了。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既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
 
    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此类合同的效力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第三条规定;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为第1,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第2,要尊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第三,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对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是购买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2,如果合同已履行,购房人也实际居住使用的,则根据案件中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后,认定认定合同效力问题。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有以下
 
    1,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对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有
 
    1,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买受人应当将房屋原状返还出卖人,出卖人将收取的价款返还买受人。
 
    第2条不适用你的情况略过。
 
    3,按过错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出卖人明知或者应当知晓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而出卖,应当就合同无效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4,拆迁少补偿。如果遇到拆迁,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小产权房购买人可从产权人或者被产权人的补偿利益中分得部分,一般还需要诉讼解决。
 
    以上就是我依据法律的规定给楼主的人如实回答,望楼主根据你实际的问题一一对照,就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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