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27 14:56:3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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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在还没有推行个人破产制度,有人反驳说,10月9日不是发生了一件个人破产的案例吗?事实上,那只是一件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它并没有遵循子虚乌有的个人破产制度。

    不过10月9日发生的这个案件对于未来我国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实践意义和指导意义。从这个案件的结果上来看,“破产”的当事人并不是不用还钱了。
 
    当事人需清偿总债务的1.5%,可以按月归还。
 
    1.5%的总债务履行完毕后的六年内,当事人的年收入如果超过12万,超过部分的50%要拿来归还剩余债务。
 
    从这样的结果中我们可以推断出即使未来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它也会涉及到下面两个问题:
 
    总债务实在难以偿还,但也应该偿还一部分。这一部分是多少是需要未来个人破产制度来确定的。
 
    剩余的债务不是不用还,一旦触发到收入大幅增长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偿还。
 
    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迟迟没有推行,并不是国家没有关注到真正“破产”人群的诉求,而是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单一的制度,而是需要其他相关制度功能的配合才能实行。
 
    财产清查不到位。宣告个人破产,首先得让执法机关知道此人的确是破产的,资不抵债的。可由于我国的财产清查制度及功能没有到位,如果贸然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很有可能造成隐匿财产的人宣告破产,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个人信用体系仍不完善。现在的个人征信报告只显示银行机构或大型非银机构的违约情况,可对于民间借贷,小贷公司借贷都没有展示。这就不利于对破产个人进行全面掌控。
 
    总结:
 
    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是为了保护真正出现困难的债务人,而不是随意地包庇所有债务人。1978年以后个人破产制度加入了个人破产的相关条款,这个制度中用了较大的篇幅描述了个人破产的清算以及重组方案,也就是“破产”人的债务归还方案。这样来看的话,个人破产制度即使出台,也是不会免去其所以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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