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30 13: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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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觉得必须要分几类情况的来看。

  高艳东指出,“防止纵容制度”的缺失也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亟须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要将未成年犯罪者与一般的成年犯罪者区分开来;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强制教育”。“这种教育必须是强制、有效和长期的。如果教育流于表面,难以纠正未成年犯罪者的错误思维、行为模式,就会为社会埋下安全隐患。”

  首先,我不喜欢引用刑法上14岁、16岁这样的界限来区分犯罪,这样一味的以年龄来界定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性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也就是说我觉得同样是杀人,一个十五周岁的未成年杀人很有可能比一个三十周岁的人杀人情况更加恶劣。而且现在社会发展速度快,家庭教育也是天差地别,有的人可能十一二岁就已经心理成熟,有的人可能一辈子都是依赖别人心理幼稚的人。所以以年龄界定犯罪行为是否被追究是否实质合理,以及到底该以多大年龄为界限,这个很值得商榷。

  其次,看待这个问题不要把自己局限在旁观者,或者高高在上的道德贤达,务必要客观。否则,真的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了。如果是你被未成年侵害了,或者你是未成年人侵害了别人,你自己会怎么想?要结合实际和一定的主观联系来回答。

  再次,犯罪也分很多种,有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智能犯罪、风俗犯罪与破坏犯罪。其中像智能犯罪,如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听起来就很高大上,而且说实话不是一般的成年人就可以完成的犯罪。甚至有的人可能认为,一个未成年人了犯了此罪,可以不予追究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这份天才技能。还有像财产犯罪的盗窃罪,客观来说,很多小孩可能都有过未告知对方而拿走对方东西的情况,但是这种行为往往是偶发的,通过教育和引导完全可以改正。我觉得这种犯罪,我们完全可以包容。但是,如果一个未成年人,用极端残忍手段杀人后并分尸,再制造虚假证据栽赃他人,这种情况我就觉得就完全不能容忍。第一,这种残忍手段杀害他人不要说未成年人,就是心智相当成熟的成年人都不一定敢采取这种手段,完全是对生命的漠视。第二,如果非要以未成年人三观尚未成型为理由来辩解,那么也可以说这种未成年人残忍杀人的种子已经深深植埋在他的心中,形成心理阴影,极有可能再次同样犯罪,甚至形成惯性杀人,这种案例并不少见。

  最后,我坚决支持依法严惩,不过这种严惩不仅仅是对未成年犯罪者本身,如果是由于其监护人监管、教育不到位,甚至是放纵,建议对监护人也要实行“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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