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1 14:1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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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我觉得吧,在这个事件中,政府部门并未进行强制拆除,这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但是,从成本上来看,结局未必合理。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拆迁方和被拆迁方都有责任。

  近日,广东广州。“大桥包裏民房”业主不堪骚扰再回应,网传天价赔偿和要求置换四套房子的消息不实,愿继续协商,有市民敲门敲窗影响到她生活。

  拆迁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补偿内容不能缺项,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有相关报道提到,梁女士只要安置房,不要货币补偿,因此双方产生分歧。其实,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被拆迁人是可以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如果梁女士选择安置房,拆迁方就应当对其采用这种补偿方式。

  被拆迁方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争取合理补偿,没有错,但是不能漫天要价。因为,法律法规对补偿内容及补偿标准作了相应规定,要求超范围的补偿,即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

  还是补偿不够的问题,老生常谈了,毕竟是要生活,人家可能觉得在这里生活的满意,给的补偿生活的不满意就不搬了,更多的是如果有维权意识也不可能有现在的情况,但也可能是有自己的难处,未吃他人苦,莫劝他人善吧。

  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行为,就是否被征收或者拆迁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被拆迁人仅有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的选择权。货币因为是种类物,拆迁比较简单,而产权调换比较复杂,有区位、地段,甚至楼层的选择。如果被拆迁人甘愿成为钉子户,就选择产权调换,政府部门提供任何安置房均不接受,拆迁就不能完成,公共利益就可能落空,或者国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法律规定的征收、征用制度因被拆迁人的“个别性”而事实上的废止。

  在中国成为钉子户的现象很复杂。依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不可能有钉子户,只有为了商业利益的拆迁才有钉子户存在的可能性。广州海珠涌大桥钉子户存在实在是一个“意外”,可以肯定认为,该大桥一定是为了公共利益,当依法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时,就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不能达成一致时,完全可以行使强制拆除权。

  为了商业开发可以强制拆除“钉子户”,为了公共利益拆迁保留真正的钉子户,无论从法律,还是社会效益看,都是不适当的。

  在十年拉锯战中,梁女士一家生活条件也未得到改善。对于大家的关注,梁女士也深受困扰。如果早点儿咨询专业人士,梁女士一家也许就不用走到今天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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