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27 20:41:4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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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确实是一件比较让人揪心的事儿——父母本出于好意为儿子夫妻置办房产,却换来子女的不孝。
 
    但是这种情况下,要回来的难度非常大,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存在可能,后续详述。
 
    房子要不回来。并且父母出的钱,要回来的可能性也不大。
 
    在这里,我们把房子和父母的全资,分开来探讨。
 
    从房产角度,我国房产以登记为准。因此,房产登记了儿子夫妻的名字,就意味着儿子夫妻是房产的所有权人。这种情况下,儿子的父母,是无法再行要回房产的。
 
    从出资角度,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会认定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除非当初有借条能够证明这笔钱的性质是借款。否则,视同为父母“无偿”给孩子,钱也无法追回。
 
    在现实中,有一种判例是这样认为的: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因为子女已经成年,父母不再承担抚养义务,所以有“短期内资助”的意思,可以理解为是借贷关系,父母可主张子女还钱。但是,这种判定结果,少之又少,可以忽略。
 
    一种特定条件,存在要回房产的可能
 
    这个条件要求比较严苛,需要同时具备:
 
    父母先登记了房产,随后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赠与给儿子夫妻。
 
    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中明确写明条件:子女赡养。
 
    赠与完成之后,儿子儿媳违背了赡养条件,父母提请收回房产(即撤销赠与),且必须在一年之内。
 
    口语化的解释一下就是:
 
    父母将自己的房子,通过书面《赠与合同》,赠与给了儿子夫妻,并且合同中写明了赡养条件。现在想收回房产,必须在一年之内提请。
 
    法律依据是: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注意:上面给出的结论,是从比较保守的角度。因为如果严格参照法条,“扶养义务”不太好严格界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也一个不太容易严格判断的词语。
 
    对上述结论简单小结一下:
 
    如果父母出全资买房、直接登记在儿子夫妻名下,房产追回的可能性很小。
 
    如果父母出资当初没有“借条”证明,要回钱来的可能性很小。
 
    如果父母是通过赠与的方式,将原本自己名下的房子赠与给了儿子夫妻,并且说明了赠与条件,那么在规定时限内,是可以以“违背合同条款”为由,主张撤销赠与。
 
    作为父母,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子女不孝,是一件非常让父母伤心的事儿。这里给出的建议是:要求儿子赡养。
 
    儿子赡养与否,与房子的事情,是两件事儿——儿子赡养父母,是义务,没有前提。所以,面对这种情况,题主可以要求儿子给予赡养费等。
 
    注意:赡养,没有提及儿媳——因为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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