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27 20:52:5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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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我们先暂时不区分男女:男性也有户口在家、人在外的情况。
 
    既然题主提到房子拆迁、老家,这里姑且理解为题主父母在村集体的住宅,即宅基地房。
 
    在这种假设前提下:作为同户成员,无论男女,都有权利得到安置房。
 
    我们从两个方面梳理一下:宅基地是怎么分配的、安置是怎么补偿的,共同探讨分析一下题主这个问题。
 
    宅基地是怎么分的?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分配遵循的是“一户一宅”政策。
 
    这个“户”,指的就是在同集体户口下的成员。一般来讲,一户能分得多少宅基地,是按照户上的人头数来算的。例如:
 
    小户(1-3人)不得超过75㎡、中户(4-5人)不得超过120㎡、大户(6人以上)不得超过150㎡(不同地区有差异)。
 
    以上数字不重要,这里只提示一个点:
 
    在获取宅基地的时候,如果作为同户成员,作为“人头数”计算进去了,那么,可以理解为:对于家庭宅基地分配,是有贡献的(当然,也有可能没有计算其中,例如分配宅基地的时候还没出生)。
 
    但是,拆迁的对象是房子。即便对宅基地分配有贡献,是否对房子也有贡献呢?这就要看安置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安置房是怎么计算的?
 
    这个在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政策。但是,按照多数地区政策来讲,拆迁安置房的补偿对象,依然是“户”——按照同一户口下的成员数量,进行补偿安置。
 
    举个例子:一户成员有4人,按照安置标准,一人50㎡,那么安置房面积就应当是200平米。
 
    题主提到的“外嫁女性”,只要户口还在,与是否婚嫁、是否外嫁均无关系,依然可以认定为是本集体、本户成员,在计算安置房面积的时候是算进去的。
 
    也就是说:同户的外嫁女性,对于家庭安置房是有贡献的。
 
    因此,我们结合宅基地分配、安置房分配两个因素综合来看,可以给出这样一个简单的结论:作为同集体户成员,当家庭宅基地房拆迁,每个家庭成员对于安置房均是有贡献的。
 
    既然在获取或者安置上有贡献,是应该合理、合法的分得安置房的。
 
    补充:现实中的情况
 
    在现实中,一般来讲的“传统”都是:嫁出去的女儿,就别惦记娘家财产了——在很多地方的农村,这种思想尤其更甚。
 
    所以,在开篇时,特意先做了强调:不区分男女。
 
    那么,回到题主描述的主语,如果外嫁女儿有权利分得老家的安置房,实际分得到么?这个问题,会涉及到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第一个问题:补偿,不会按照人头数量等比补偿房子套数的。例如,一个户有4个成员,安置的时候,不可能会按照一人一套房的标准来补偿,而是按照这一户该补偿多少。例如,一户4口,一共安置两套。
 
    第二个问题:安置方案定下来之后,房产登记谁的名字、给不给某个家庭成员例如外嫁女儿,就是家庭内部的事儿了。任何一个成员,恐怕都无法单独主张将房产登记上个人名字。
 
    所以,在前面给出结论的时候,一直在强调“有权利”得到安置房。从政策法规上,有权利;从家庭内部决议上,由家庭自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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