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27 20:5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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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什么性质的土地,都可以给出同样的结论:土地,不能继承。
 
    我们知道:
 
    我国土地,要么属于国有,要么属于集体所有,不为个人所有。
 
    可被继承的财产,指的是去世人生前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综合以上两点:因为土地不是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不能继承。
 
    但是,是否意味着确权完成的土地,在登记人去世之后,土地就会被无条件收回、其继承人再无从使用或者从中受益了么?——当然不是。
 
    按照题主描述,在这里理解为“集体用地”。以下从两个方面说明一下:
 
    土地确权,确的是什么“权”?
 
    非常有必要介绍三个概念,可能才能更容易理解确权的意思:
 
    1.确权到“个人名下”的土地,指的是“使用权”。
 
    例如,宅基地确权,“确”下来的结果是《集体土地使用证》;承包的耕地,叫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在我国相关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我们以《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为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现实中,不会出现确到个人名下的类似“所有权”证书之类的说法。
 
    2.土地类型。
 
    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性质,可以大体上分为三类:
 
    一类是宅基地。用于以“户”为单位、分配给同集体成员建造住宅之用。
 
    一类是农业用地。例如耕地,采取的是以“户”为单位的承包制。这里采取的是一个笼统的称呼,还包括诸如林地、草地等,我们不纠概念。
 
    一类是集体经营用地。例如,集体建设一所学校、一个工厂等。
 
    其中,可以确权到个人名下的土地,主要指的是前两类。
 
    3.“确”给谁。
 
    确权的对象,是“户”,而多数登记的是户主的名字。这就意味着:虽然登记的是个人的名字,但是,使用权归整个户的家庭成员。“个人”可以理解为是个“代表人”而已。
 
    如果户主去世之后,能继承什么?
 
    开篇我们提到:从继承相关法律规定上,可继承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这里区分两类不同土地,分别展开:
 
    1.宅基地。
 
    宅基地是用于建造住宅房。这个房子建造起来之后,就成为个人财产——这个房子是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的。
 
    但是,因为房子建造在土地上,所以就有了“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了房子,就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比较合适的定义是——通过继承宅基地房,拥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理解为“继承了宅基地”。
 
    这里又会产生两个不同的结论:
 
    如果继承人是同集体户成员,是可以对房子进行翻盖维修的。换句话说,可以通过持续保证房产的可使用性,来持续占着宅基地。
 
    如果继承人是外户成员,继承下来之后,不得对房子进行翻盖大修。直到房子不能居住(相当于个人财产灭失了),宅基地将被村集体收回——换句话说,就是农村要保证本集体成员有地可用,不能让外户人一直占着。
 
    2.农耕地。
 
    这种类型的土地,采取的是“承包制”,由村民户来承包,拥有的是土地经营权。
 
    这种类型的土地,发生继承的时候,我们可以理解为:继承人能够继承的,是承包期内土地的经营收益、以及后续承包权。
 
    从依据上,可参照我国《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因此,对于农耕地等性质的承包的土地,是不可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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