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24 16:2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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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居住权,指的是房屋产权人为他人而设。
 
    所以,题主提到的这个居住权:
 
    如果是父母通过遗嘱、为子女设置居住权,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父母遗嘱中未提及居住权的事情,为另一个子女设置居住权,就要看继承人的意思。
 
    以下就上述情况,分两个方面说明一下,前提是遗嘱合法有效。
 
    为方便表述,我们举个例子:
 
    假设父母有两个孩子。
 
    父母生前订立遗嘱,指定将自己的房产由老大继承,但是要给老二居住权。
 
    父母通过遗嘱为继承人设置居住权
 
    可参考如下表达方式:
 
    位于xx、本人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xx)中属于我的份额,由老大(本人儿子,身份证号xx)个人全部继承。
 
    以上房产,需保留老二(本人儿子,身份证号xx)的居住权。
 
    按照这样的表述方式,当发生继承的时候,在老大、老二无争议的情况下,房产由老大全部继承,在办理继承过户的同时,办理一个居住权登记。
 
    以上这种方式,指的是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为子女设置居住权。
 
    若父母在遗嘱中未设立居住权
 
    如果父母在遗嘱中指定由老大继承,但是并未提及关于老二的居住权。这种情况下,老二是否有居住权,就要看老大的意思——
 
    因为房产由老大继承下来之后,老大就变成房产的产权人。是否设立居住权,已经不是父母说了算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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