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01 22:17: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先反过来回答题主问题:什么情况下,会发生阿姨没房子住的情况?
 
    按照题主描述,这个房子应该是老伴儿个人的,与阿姨无关,所以阿姨产生了如题顾虑。在两种情况下,会让顾虑变成现实:
 
    一种情况是,老伴儿提前把房子过户给别人(例如他自己的子女)。
 
    一种情况是,老伴儿订立了遗嘱、指定他人为其继承人,且其中未提及要求继承人为阿姨赡养、或设置居住权的条件。
 
    所以,如果未发生上述两种情况,阿姨多少还是有保障的,因为她可以作为老伴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房产的部分份额——只要继承份额不低于1/3,就可以有办法居住。
 
    但是,为“以防万一”,还可以有更好的办法:就是老伴为阿姨设置居住权。
 
    在《民法典》中,一个比较有亮点的地方,就是关于“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所以,如果作为房子产权人的老伴儿为阿姨设置了房子的居住权,即便房子不给到阿姨,阿姨依然可以有合法的权利居住。
 
    居住权应该如何设立?
 
    按照《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这两条,其实说明了居住权设置的两种方式,以下分别说明一下。
 
    老伴生前直接为阿姨设置居住权
 
    这种方式,指的是老伴作为房子的产权人,为阿姨办理居住权登记。
 
    注意上述引用的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要签订《居住权合同》、要登记。
 
    从操作上来讲:阿姨和老伴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双方签订《居住权合同》,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这个房子办理一个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可以设定无期限,直到阿姨百年,均有效。
 
    老伴通过遗嘱为阿姨设置居住权
 
    这种方式,需要老伴订立一份“附条件”的遗嘱。
 
    举个例子:
 
    在本人过世后,本人名下的房产(位于xx,房产证号xx)由xx(本人儿子,身份证号xx)全部继承。
 
    以上房产,保留xx(本人配偶,身份证号xx)的居住权。
 
    需要表达清楚两个意思:
 
    一个意思是,这个房子未来由谁继承。
 
    一个意思是,指定xx具有这个房子的居住权,例如阿姨。
 
    那么,在未来发生继承之后,如果子女要凭借遗嘱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就要依据遗嘱,同时为阿姨办理一个居住权登记。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