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0 15:26: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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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一概而论。在假定婚前房产完全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有两种情况的结论:
 
    用婚前房的售房款买房,登记为售房人个人名字,房子依然属于个人财产。
 
    用婚前房的售房款买房,登记为双方名字、或者对方名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简单解释一下上述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这里存在的财产形式转化步骤是: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变卖,形式转化为现金→用这笔现金购房,现金又转化为房产。
 
    其实只是一个财产形式的转化,只要没登记对方名字,财产始终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形式变化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化。
 
    以上说明的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说的很明确: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种情况。
 
    但是,一旦把个人财产上加上对方名字——如上条中“当事人另有约定”——例如用个人财产买房,登记上对方名字,这种情况下即默认为“当事人约定”,意味着把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无偿赠与给了对方。再结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此时对方将拥有房产份额。
 
    这种情况下的产权归属转化,属于“非自然”转化——因为人为操作变更了房产登记人,所以房子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再多提示一句:
 
    关于婚姻有关的房产归属,不是按照结婚时间来界定的,而是以“出资人+登记人”组合起来,作为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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