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3 14:26: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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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准确的讲,租房户可以要求“补偿”而不是“赔偿”。
 
    但是要注意:补偿,不是要求从出租人的拆迁补偿中分一杯羹——户主得到拆迁费、安置房,租房户不能要求从中分走一部分。
 
    原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还多少涉及到了一些关于出租期房屋的补偿办法,但是在2011年的时候已经废止,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替代。新的补偿条例中,并未明确提及出租房这种情况。本文回答中,以新的补偿条例作为政策依据。
 
    租户可以要求的补偿,主要包括几种情况:
 
    已支付的租金
 
    先说说租金部分。
 
    严格意义上讲,这种退还,既不能称为赔偿、也不能称为补偿,而是因特殊原因导致租赁合同终止。
 
    如果租期未到时房屋拆迁、导致租户不得不搬离,但租户已经提前支付了后期租金,这种情况下,距离租期到期日的已支付的租金部分,出租方是要退还的。
 
    补偿类型
 
    根据《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中,针对租户,可能涉及到的补偿类型包括上条中的(二)、(三)。
 
    1.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依据《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这条规定,其实笼统涵盖了出租人和承租人——
 
    如果这个房子是产权人自己住,要给予搬迁费用补偿。
 
    如果这个房子是承租人在居住,要给予搬迁费用补偿。
 
    如果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那么,在安置房下来之前,要给予居住人(产权人,或者租户)临时安置费用,或者临时周转房屋。
 
    从这一点上看,针对租户:拆迁人要对租户提供一定搬迁费用补偿或者临时安置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这种情况,针对的是承租经营性房产的租户。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具体补偿标准,无法回答。
 
    其他
 
    1.合同约定
 
    如果当时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约定过类似“如遇拆迁,……”等的条款,按照条款执行。
 
    2.双方协议
 
    拆迁人一般也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一般来讲,第一句话都是“你们自己协商好”。
 
    如果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协商好了,按照协商执行。至于出租人愿不愿意主动自愿补偿,看出租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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