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8 15:4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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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定一下前提:把网友说的“有权居住”理解为居住权。个人给出的结论是:可以居住,但无居住权。
 
    这个结论的两段话看着似乎有些自相矛盾。但其实体现的是两种不同关系——居住,和居住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简单解释一下:
 
    为什么能够居住?
 
    这是建立在家庭关系基础之上的结论。
 
    父母购房,写有儿子名字,假定没有儿媳名字,那么,儿子的份额属于其个人财产。
 
    虽然从房子的所有权属性上与儿媳无关,但是夫妻之间总归是要有个住处。若儿子有房、儿媳无房,难不成只能由儿子住着,让儿媳出去租房、睡大街?所以,儿媳妇是可以居住的。
 
    反过来,举个极端例子:
 
    儿子对儿媳妇说了:这个房子没你份,你不能住。
 
    (1)如果儿媳妇有居所可住,理论上,儿子是可以把儿媳妇赶出去的。
 
    (2)如果儿媳妇没有能力寻求其他居所,这时候,儿子就必须要在能力范围之内对儿媳妇提供居住支持。此时,儿子不能将儿媳妇赶出去——这是儿子需尽的夫妻义务。
 
    当然,如果是这些情况,估计俩人的婚姻也就到头了。这个例子要说明的是:
 
    作为夫妻,具有相互扶养、支持义务。任何一方的个人房产,对方基于婚姻关系可以居住。所有权人当然也可以拒绝对方居住——对方是没有权利要求必须居住的。
 
    能够居住,就等于有居住权么?
 
    不等于。
 
    如上极端例子,儿子可以不让儿媳妇居住——因为儿媳妇没有居住权。
 
    “居住权”,在《民法典》中第一次明确做出了规定,虽然规定的很粗,但是有三个比较明显的特征:
 
    房产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
 
    居住权是一种合同行为。
 
    居住权,必须要登记。
 
    这三个特征属于硬性规定,共同说明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居住权,是要经过设立动作的,不会基于特定关系自然而然地产生。
 
    所以,夫或妻,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自然而然”享有对方房产的居住权。
 
    其他个人观点
 
    以上,仅为从法律角度给出的个人结论,对题不对事。
 
    其实,从婚姻家庭的角度,夫妻之间,财产归属可以区分清楚;但在财产的使用上,有时候没有必要非得“我用我的,你用你的,别互相掺和”。日子如果真要这么过,估计婚姻维系不了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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