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8 19:59:4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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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存续期间: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可直接添加。如果房产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也可以认定为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婚姻存续期间,如需办理房产证加名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两处房屋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2.非婚期间:非婚期间,房产证更名。不能直接加上配偶的名字,只能通过赠与改名。

3.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无论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的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双方共同拥有的。在法律,夫妻改名是没有意义的,但如果双方同意财产属于一方,法律也承认这一协议。

1.夫妻双方身份证明(验原件):

本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外省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外国人:护照或居留证复印件一份;公证书中文译本原件。

2.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由登记机关提供);

3.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及更名申请书(原件,注明房屋为共有);

5.结婚证原件(仅供验证)及复印件一份;

6.房屋所有权证附图及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两份(登记表中未复印原产权人姓名);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补充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批文件(原件)。

1.转让私房时,买受人需本人到场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临时身份证除外)。卖方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不含临时身份证)到现场。

2.出售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及其妻子须同时在场,并提供结婚证(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有效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共有人保险证明。

3.买方本人或卖方夫妻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买卖双方不能委托同一人办理。同时,租赁房屋需要出售时,如果承租人不愿意购买,卖方也需要带上承租人放弃购买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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