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2 18:59: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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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申请在要求填写《公证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证、结婚证)。死者父母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证员的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当所有证明材料齐全后,即可将证明材料及相关申请表交给承办公证员,由公证员受理。

4.领取继承公证书,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 以上步骤完成后,就可以去相关部门办理遗产过户手续了。

1.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必须明确。 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是有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和其他受益人的法定代理人。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继承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受益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智力残疾、意识不清、未成年等。在一些继承人中。显然,这些人在都是,有继承资格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他们不是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所以我们在审查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时必须小心。在实践中,笔者经常遇到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失踪的情况。我们在办证时,一定要根据遗产受益权的证明(包括公证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严格审查分割遗产的主体。).

2.遗产分割协议的标的必须明确。 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对象是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由继承人共同继承。显然,被继承人的非法财产和权属不清的财产不能列为分割范围。如何认定为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权属明确的财产?我们在确定继承时,应该遵循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和《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费。同时,对于遗产中《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入”,建议您在办证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入。因此,我们在对上述遗产分割协议进行公证时,应充分考虑遗产的共有性和合法性。分割遗产时,要充分考虑遗产是否属于死者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否合法,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是否先分割。

3.有必要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继承人与当事人协商达成遗产分割协议。首先,在审查遗产分割协议文本时,重点审查遗产分割协议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次,当事人应继承的遗产数额和份额是整个遗产分割协议的焦点。当事人之所以申请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是为了在不损害遗产效用的情况下生产生活需要。因此,当事人非常重视自身利益的质和量。如果遗产分割协议中遗产的数额、份额不明确,或者不够明确,协议双方就可能产生纠纷,遗产分割协议也不能达到真正的防止纠纷的目的,从而影响公证的公信力。其次,在分割遗产时,不应该遗漏被分割的遗产。

4.需要明确遗产分割协议中体现的原则和分割方式。 在公证事务中,经常会遇到房屋遗产本身面积很小,但有的继承人自愿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种类很多,如多套房屋、多项存款等。那么,遗产分割应该坚持哪些原则呢?我国《继承法》第29条明确规定“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需要,的生产生活,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适宜分割的遗产,可以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同所有。

5.死者的债务原则必须明确。 103010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继承与债务清偿的关系,我们不妨称之为“谁继承谁清偿”原则。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当提示当事人被继承人是否有债务、继承人清偿债务的份额等。但分割遗产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与所欠债务不相符,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基准,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

6.对未出生的胎儿和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应当在协议中预留相应份额,并指定监护人。 这是《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死亡,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被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应当保留他的遗产份额。被宣告失踪的人未被法院撤销,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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