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5 16:59:4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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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的问题: 03010(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主体结构因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经核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03010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复验。经核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实。经核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经专业机构鉴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无法居住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2.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的质量问题: 103010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这种情况和上面的情况差不多。由于法律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影响住宅正常使用”,消费者可以委托专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果检查严重影响了住宅的正常使用,消费者可以要求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3.一般质量问题: 103010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当在保修期内负责维修;出卖人在合理时间内拒绝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和修理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卖方承担。”很多消费者都会发现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如厨房漏水、墙面开裂等。住了房子之后。 这时,只要在保修期内,消费者就可以由要求的卖家,也就是开发商来承担维修的责任。保修期满后,业主可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公司,协助维修,但维修对象仅限于房屋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 房屋交付使用前可以找建设部门质检站,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可以找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房屋质量鉴定。 房屋的质量问题包括墙体脱落、屋顶漏水、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等。地下室带防水要求,漏水室内水滴漏水、供暖系统管道漏水、供暖不充分漏风、电器、电线、照明灯具坠落、室内放射性氡、甲醛、氨、苯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标等。 目前,开发商的房屋在建筑材料、设备使用或施工操作规程等方面达不到法定质量标准,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果质量问题不能通过维修保证房屋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居住使用,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实际上,情况很复杂。一般的做法是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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