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9 05:59:3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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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纠纷的。以及与房屋相关的装修,装饰、设计和附属设施的权属争议,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拆迁补偿安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在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单位住房分配意见或住房分配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由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4.单位将住房使用权分配给职工并有住房分配合同的,职工因自身原因离职或辞职,或被单位开除的,单位将根据合同收回要求公有住房使用权,由此产生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如因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污染造成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机关对因违法建筑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或者因违法建筑鉴定、拆除引发的纠纷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当事人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涉及违法建筑,以及因违法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而引发的相邻纠纷,均可作为民事案件诉至法院。

1.签发拆除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其具有房屋拆迁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在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例外),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2)审批和发放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实施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 拆迁人在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向管理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为半年。延期后,管理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 管理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管理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宣传和解释。

3.拆迁补偿的咨询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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