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0 02:00:3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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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第一章危险与保险的区别

第一章 危险与保险

1、选择题(单选、多选)

1.保险基金是公益性的。保险是受社会互助制度启发而产生的一种抗灾补偿制度,很好地发扬了社会成员团结互助、互利共赢的崇高精神,克服了狭隘的利己主义和偏执的自我封闭观念在最大程度上。

2、保险业的发展顺序是从海上保险到陆上财产保险再到人身保险。

3、我国改革开放后,1992年9月,第一家获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的外资保险公司是美国国际保险公司。

4.分散风险是保险法的核心。

5. 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其中成员受到类似危险的威胁,双方通过有偿契约组成一个联合团体,以分散危险。当发生危险和损坏时,他们有权独立索赔。是一种受法律规范的商业法律关系。

6.保险资金的公益性特征可以从保险人一般无权为了保险集团成员的整体利益而降低保险费,也无权拒绝接受保险费等方面来理解。由保单持有人支付,不附加任何条件。

7、多数学者认为,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形成于公元14世纪,以海上保险起家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形成了海上保险先于陆上保险的独特现象。

8. 危险的依赖。保险制度的根本前提和价值最集中地表现为一种对抗危险的方法和处理危险的手段。俗话说,“没有危险,不保险”就是形象的说法。保险。

九、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责任,即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和公积金总和的一定比例。对于超额部分,保险公司正确的做法是办理再保险。

10.妇女因生育致残属于医保合同的保险范围。

11.保险人作出的保险承诺,可以产生保险合同成立的效力。

12.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正确的做法是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13、保险的特征是:风险依赖性、风险选择性、营利行为、社会共享、资金公益性、目的合法性、利益对等性、金融中介性。

14.保险分为法定保险和约定保险。这种分类的标准是保险的实施。

15.根据创建保险的目的不同,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16、经济补偿是保险经济价值的最集中体现,是投保人参加保险的最终目的。同时,经济补偿与风险分担显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体现了保险制度本质的两个方面。风险分担是外在形式,经济补偿是内在基础。

17. 社会保险于1881年在德国创立,主要在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劳动安全、最低工资、工商援助等方面为劳动者提供福利,并强制雇主承担相应义务。

18.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保险在立法和理论上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19.按照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顺序,保险分为原险和再保险。

20、保险的功能包括:风险分担、经济补偿、防灾防损、金融中介等。

2.主观题(简答、讨论、案例分析)

1、简述风险的概念和特征: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及其程度。(1) 风险是客观的 (2) 风险是不确定的 (3) 风险是可衡量的 (4) 风险是有损失的。

2、什么是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人寿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在宽限期内迟延付款而无效的条款;风向保险公司索赔,正好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除未缴的保险费。

3、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复效条款:复效条款是指人身寿险合同因逾期给付而中止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

4、超保部分如何处理:投保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法的产生与变迁

1、选择题(单选、多选)

1.特种保险法的组成部分之一是:规定特种保险经营授权的立法,如邮政保险法、银行保险法、保险合作法、互助保险公司法等。

2.《保险法》在保险费的确定、格式条款、通知义务、除外责任、准备金、比例赔偿责任、保险保证和协议、再保险、代位求偿权等方面,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特征。

3、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标志着我国保险法立法和法律体系进入了发展和完善时期。

4.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的核心。日本对保险合同法作了单独规定。

5、在海商法中,《海上保险法》、《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法》、《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均属于专门的保险法。

6、英国近代保险立法的里程碑是1906年制定的《海上保险法》,共94条。该法的规定较为全面,影响了世界各国的海上保险立法,许多国家纷纷效仿。

7、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了《保险法》。社会需求也是规范保险行为、完善我国保险制度的主要手段,体现了保险立法调整社会关系及时有效的特点。这是我国最新修订的《保险法》。

德国建立的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是1900年与民法典同时生效的德国商法典,共有120条规范保险相关制度的条款。

9、最早成文的保险法是意大利的《Consolado Maritime Regulations》,后来是1266年的《Aurelon Law》,1369年的《Genoa Decree》标志着保险立法的诞生。

10、保险法的特点是:保险法是私法,保险法是公法的商法,保险法是公益法,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

第三章 保险合同概述

1、选择题(单选、多选)

1.保险价值,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格(又称保险价值)。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法估价的,不存在所谓的可保价值。

2.再保险合同本质上是责任保险合同。

三、《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单上载明。其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保险凭证。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内容;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条款无效。”

4.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同一保险合同上约定的保险给付的最高限额。

5、《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没有约定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计算。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标的为赔偿计算标准。

6.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立时确定。但是,保险人是否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以及具体给付的数额,取决于不确定事实(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其发生的结果。不确定性包括:第一,未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第二,未来肯定会发生,但不确定是早晚发生。

7、本保险合同为非典型双边合同。

8、在现实生活中,有价保险合同大多是以某些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如古董、字画、书画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9.损失赔偿原则完全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只能根据实际损失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不得不当得利。损失赔偿原则根本不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损失赔偿原则不适用于除健康保险合同和伤害保险合同的医疗费用赔偿性质外的其他健康保险合同和伤害保险合同。

10.在《合同法》和《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格式带来的弊端也得到了纠正。其内容主要包括立法控制、司法控制和行政控制,此外还有社会组织控制。

十一、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责任义务或加重 (2) 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2. 人身保险是非诉讼的。人寿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两类:指定受益人和非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按债权顺序分为原受益人和后续受益人。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规定,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其他受益人。指定受益人为继任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遗嘱时,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成为受益人,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2.主观题(简答、讨论、案例分析)

一、探讨《合同法》和《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形式化带来的弊端的修正内容:在《合同法》和《保险法》中,也修正了保险合同形式化带来的弊端。纠正了保险合同形式上的缺点。其内容主要包括立法控制、司法控制和行政控制,此外还有社会组织控制。1.立法控制是指通过立法对合同内容进行限制,规定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内容生效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属于事前控制。立法通过制定的法规控制保险合同的内容,具有普遍性、对对象的广泛影响、事前性等特点。2. Judicial Control 司法控制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识别、确认和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限制。司法控制通过司法案件中争议条款的解释来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具有消极性、个别性和事后性的特点。3. Administrative control行政管制,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先行审查,批准后方可作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合同的依据,合同中存在的可能性经事后监督修改。不公平的因素。由于监管机构的运作是行政控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其成本较高,且受执法体系实际运作的有效性、执法水平等因素影响较大执法。4.社会组织控制,即通过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自治团体的力量对合同内容施加影响。社会群控具有高效、低成本的特点。受执法体系实际运行的有效性、执法水平等因素影响较大。4.社会组织控制,即通过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自治团体的力量对合同内容施加影响。社会群控具有高效、低成本的特点。受执法体系实际运行的有效性、执法水平等因素影响较大。4.社会组织控制,即通过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自治团体的力量对合同内容施加影响。社会群控具有高效、低成本的特点。

二、简述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存在价值: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已经预先确定,并被认为是保险标的的价值。包含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价值。2、有价保险合同的现值: (1)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困难。(二)事先约定的具有主观价值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三)客观上使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前,更审慎地评估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4)防止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压价。

3、简述保险合同的特点: 保险合同的特点:(1)强制性(2)非典型二元性(3)强制赔偿(4)选择性(5)非正规(6)正规

4.论述区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意义: (1)是否适用损失赔偿原则不同。损失赔偿原则完全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损失赔偿原则不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除医疗费用补偿和伤害保险性质的健康保险合同外,其他健康保险合同和伤害保险合同也不适用。(2)是否适用保险价值概念不同。保险价值的概念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3)保险利益原则不同。人身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财产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四)保险费的缴纳和退还不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但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解除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自解除或者解除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返还现金价值。(5)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影响不同。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6)现金价值的存在方式不同。财产保险合同没有现金价值,而人寿保险合同是存在的。

5. 讨论保险合同的预见性特征: (1) 根据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支付义务的内容是否确定,合同分为确定性合同和酌情性合同。(二)随机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当事人支付义务的内容无法确定,必须确定不确定的事实是否会在未来发生,或者是否会发生的合同。迟早会发生。(3)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立时确定。然而,保险人是否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以及具体给付数额取决于不确定事实(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其发生的结果。不确定性包括:第一,未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第二,未来肯定会发生,但不确定是早晚发生。

6、讨论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的协议。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义务,或者约定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患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年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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