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0 15:29:5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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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方式好比“走钢丝”,风险很高!!

在实践中,实际投资者往往出于某种原因不希望外界知道他们的持股情况。因此隐名股东可以撒回投资吗,很多人通过与他人签订股权委托协议,委托他人代持股份。这种方式虽然看似避免了自身持股信息的泄露,但可能为后续的股权纠纷埋下隐患。这种持股方式犹如“走钢丝”,风险极高。

1、股权委托协议的种类及效力

01 委托持股类型

在实践中,我国的普通股委托协议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

1、完全保密的股权委托持有

公司及其他股东均不知晓匿名投资关系的存在,真实投资事实仅在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知晓。此时,所谓的匿名持股,其实只发生在匿名者与表里者之间。

2、内部公募股权委托持有情况

实际出资人虽未登记持股,但公司及其他股东实际知悉匿名投资事实,实际出资人也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甚至直接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职权。相应的匿名投资金额。表决权,包括公司向实际投资者分配股利。近年来,内部公募股权托管频率显着增加,相当于实际投资人的股东权利已经实际行使,在可见性条件上区别对待在所难免.

02 股权委托协议效力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发生争议,没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前款规定的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定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载入股东名册,载入公司章程,未经以上股东同意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半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股权代持协议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或者不违反监管特别规定的,股权代持协议应当一般视为有效。

03 可能导致股权委托协议无效的情形

无法取得出资折算的股权,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必然会受到损失。以下是部分行业对股权委托持有行为的一些特殊规定:

一、《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2、《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处分其股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股东、受让方不得代持股权别人的。……;

四、《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期货公司;

五、《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管理证券公司股权;

6、《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六)未经批准,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管理证券公司股权,变相接受或者转让对证券公司股权的控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

2、委托持有股权的风险

01 记名股东的风险

1、承担实际出资人出资不足或逃避、未能出资的风险。代名人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在代名人不履行出资和提取出资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实际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作为公司股东的责任。例如,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高管,涉及犯罪时,公司面临刑事风险的。

5、企业负债时,会被列为失信、有限,影响自身征信。

02 隐性股东风险

1、代理人治理公司的意愿可能减弱甚至失效,代理人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恶意违背实际投资人在资产分配、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意愿权利和股息。意图是做出损害实际投资者利益的决定。

2、代名人将公司的股息据为己有,拒绝交付给实际投资人的风险。通常情况下,获得投资收益是匿名股东投资的首要目的,但也不排除名义股东贪图投资收益,想据为己有。

3、股权被代持人抵押、质押的风险,甚至股权被代持人擅自转让、携款出逃的风险,这个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名义股东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在商业交易中本着表象主义原则,在交易过程中以交易双方的表象为准。持股协议为内部协议,不为外人所知。名义股东可以擅自质押股份或转让股份,这是实际投资者在委托持股过程中面临的最严重的法律风险。

4. 如果被提名人与第三方发生经济纠纷或欠债,其持有的股份可能会被司法机关冻结。

5、如果自然人代持企业法人股份,这种情况下,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通常需要代扣代缴股权持有人(独立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法人直接持有股份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收益,依法个人股东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些实际投资者由于不了解税收政策隐名股东可以撒回投资吗,没有事先考虑税收问题,付出了高昂的税收成本。

3、委托持股风险防范

01 股权委托控股协议设计

为防范风险,在设计股权代持协议的相关条款时,应当将双方信息、代持股权情况、表决程序、分红安排、名称披露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尽可能多地说明。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以尽量减少或减轻以下风险:

1.在主句中注明受托人身份信息

受托人的身份关系到股权委托协议的有效性。如上所述,委托持股的目的之一就是规避标的限制。如果受托人本身对主体有持股限制,例如是国家公职人员或军人,或者属于境外人员,则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持股限制或禁止。在协议中明确受托人的身份,以便名义股东在签署前核实其是否为合格主体,避免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2、在标的条款中注明股权相关信息

涉及股权的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及持股比例、拟持股比例等,双方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以减少或避免纠纷。受托人本身已为公司股东的,还应当说明其持有受托股权部分的比例。

3. 设定全面详细的权利义务条款

首先,该协议应明确排除名义股东对股权转让和质押的处分权,并要求其家庭成员和债权人(如有可能)签署知情书,以避免死亡、离婚、股权执行等。隐名股东陷入财产追索的泥潭无法自拔。

其次,双方应明确约定,行使各项股东权利的前提是名义股东获得实际出资人的书面授权。关于授权,实际投资者应注意,授权书表述为对处理特定事务或行使特定权利的单一授权或/和注明授权期限,以免名义股东获得永久授权。一度。

此外,名义股东的义务至少应包括: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指示处分股权、转让股利、利润分配等。分红等)、与实际投资人名义合作、禁止委托等。实际投资人可以针对不同义务设定相应的严格违约责任,起到警示作用,降低名义股东的风险拒绝或不积极履行其义务。

4.保密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

保密条款可以降低实际投资人身份泄露的风险,但如果因诉讼程序而披露股权,将失去持有的重要意义之一,并可能导致潜在的后续风险。因此,保密条款应结合争议解决条款进行设计。保密条款应严格设定代持信息对外披露的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应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以达到保密的效果。

5.如果可以的话,在附件中写一封通知书,并确保其他股东签字

其他股东在知情书中签字,可以排除其善意取得受托股权,同时为可能发生的纠纷保留受托证据,与受托股权协议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需要注意的是,知晓该名称并不代表其他股东同意该名称并配合该名称相关表决。在这种情况下,名字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可能,实际投资人也可以说服其他股东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要求名义股东签署预防性遗嘱并进行公证,并同意实际投资人可以列名的不可撤销声明随时等。降低法律风险。

02 如何显示名称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纪要》),对匿名股东的条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明确区分,即即,不再限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强制性条件。

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股权委托协议的,具体名称规则如下: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匿名出资关系终止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的,可视为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其中,如果实际出资人不是公司股东,“隐性”转让实质上是股权对外转让,应当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公司法》规定)。“属于内部股权转让,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二)当事人在匿名出资合同中未约定关系终止时名义股东的股权如何处理,且双方关系终止后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的,原则上实际出资人不得直接利用其匿名出资合同要求名义股东或公司变更股权的权利,名义股东仅对实际出资人承担匿名出资合同中的补偿或补偿责任;但根据匿名关系存在时的相关约定或行为,可以推定双方存在从隐含到明示的约定。除了。

2、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委托协议的,名称披露规则以备案证据为依据,综合考虑隐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委托协议。以及名义股东股东的股权收购方式和对价、隐名股东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是否知悉(是否属于内部公开持股)等因素,对隐名股东或表名股东是否存在代理持股协议进行综合判断,进而确定股东资格。

四。概括

鉴于股权委托持有存在诸多风险,可以不采用股权委托持有模式的,尽量不要采用。确需进行委托持股的,对于实际投资人而言,首先应选择可信赖、品行良好的人持股;其次,必须签订规范、严格的股权委托协议,在协议中可以规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对名义投资者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后者滥用权利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实际投资者;一个人的身份是需要事先计划好的。

对于名义出资人而言,一方面可能要承担因实际出资人虚假出资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另一方面,名义投资人可以要求在股权委托协议中增加条款,约定实际投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给名义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名义投资人不仅可以行使权利当然,也要求实际出资。投资人承担严格的违约责任,约束实际投资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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