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0 16:3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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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再审

[阅读提示]

本文将回答以下问题:

1、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将相应的出资转化为借款再返还给股东的行为是否构成“抽资”?

2. 股东应如何避免混淆向公司借款和提取资金的风险?

原作者|黄欣、李晨宇律师

什么是“退出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验资登记后,秘密抽回已缴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出资额的行为。

“禁止股东退股是各国公司法中最古老的规定,也是‘保本原则’最原始的含义,通常用‘禁止公司向股东退股’的规定来表达。 “ ?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决定了股东的出资一旦进入公司,即成为公司的出资。保护公司资金,不仅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也是为了保护守法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未退出公司偿债能力的股东也不公平,直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 刘岩:《重构公司“禁止抽出出资”规则的法理基础》隐名股东可以撒回投资吗,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如何认定什么是“退股”?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三)规定了抽逃出资的几种情形:

① 虚报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

②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

③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

④ 其他未经合法程序抽逃资金的行为。

股东出资后,将出资转为贷款再偿还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最高法(2014)民体字第00054号再审案作出倾向性判决意见:

将股东的出资转为偿还贷款,即构成撤资!

该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改变股东对公司出资性质的违法行为,将导致股东撤回出资、退股的后果,违反了《公司法》禁止出资的规定。捐款不得撤回。

【案情】

最高法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出资后不得逃避出资,无论是万某主动要求公司将出资转贷,还是唐某开具“借据”代表公司向万某以借款方式偿还出资,或者万某A同意公司将出资转为贷款归还,本质上属于性质根本改变的违法行为万某对公司的出资,构成撤回出资。

【联合分析】

1、根据一审、二审驳回万某的理由,只要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有约定,出资可以变相返还给股东。一、二审无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撤回出资”。

2.“不得抽逃出资”是指不得通过非法程序或变相抽回出资,不得通过看似合法的程序和形式抽回出资。例如:

? 公司以远高于公平市场价格的价格向股东收购资产;

?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向股东分配财产和利益,但分配的财产和利益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3、由于该510万元已确认为出资隐名股东可以撒回投资吗,该款项进入公司账户后即成为公司财产。公司可以处分财产,但不得根据公司或者股东的意愿改变财产的性质。股东同意将出资转为贷款。此类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

4、万某510万元增资虽然公司未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但万某的出资性质决定公司实收资本增加510万元,公司未办理实业登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资本外流也是《公司法》禁止的。

律师意见

对于拟向公司借款的股东,如何避免正常的借款行为被认定为抽资?

1.规范借贷行为形式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借款协议,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需明确并与实际还款金额对应

②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尽量明确,转账时建议做备注

③还款期限:明确资金返还的具体期限

④ 利息计算:明确约定贷款利率和付息时间,避免拖欠贷款

⑤必要担保:有条件的可设置必要担保

通过明确上述要素的形式,证明借款关系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权益

2.严格按照公司程序办事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借款的股东应当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借款股东本人需回避表决和及时向其他股东披露。

3.注意财务处理

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财务往来中,应保留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更重要的是,在公司财务处理中,应严格纳入相关科目。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体字第00054号:万嘉玉诉丽江鸿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审理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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