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3 22:59:0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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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认定该房产为双方所有。 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对于要偿还的贷款,如果夫妻之间没有财产上的约定,偿还给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会由需要分割。

2.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在买房投资,并取得房产证。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共同还贷。房产证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房产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父母一方出首付,产权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夫妻共同还贷。 在这种情况下,首付款可以被确认为仅给投资者子女的礼物。房产是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款应认定为投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会分割。

1.夫妻婚前债务 003010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证明其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除外。所以原则上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承担。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家庭生活,则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债务。 103010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负的债务,应当一并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双方共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离婚时夫妻双方所负的债务是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各自的比例。但需要指出,这里的协议和解和判决承诺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方。也就是说,债务人起诉要求负有债务偿还义务的,仍应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实际承担偿还义务的一方配偶有权根据协议或法院判决,在要求与另一方配偶分享相应份额。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债务。 人民法院《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对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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