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6 13:59:5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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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入住。在迁入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

2.审查和批准。公安机关经审查同意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作出批准决定,同时发行《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告知申请人。

3.搬出去。申请人以《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出公安机关,领取《户口迁移证》。

4.处理入住事宜。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移民身份证、地址户口簿到申请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1.指向家庭 在佛山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且在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的新市民,可在居住地申请积分排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不受1年社保限制。申请时,从最后一个自然月起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本办法申请积分入户。符合我区人才入户条件的,可按我区人才引进政策直接申请落户。

2.买房。 在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已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房地产证)。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学生不受年龄限制)、共同居住的父母,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 2018年12月31日前(含)已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含)申请居住。 201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按规定完成网上认购(含二手房,且该房屋已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房屋所有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已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可以自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入户。 201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未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按规定完成网上认购(含二手房,且该房屋尚未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自不动产初始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自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申请居住。

3.稳定居住和就业。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营满3年,可互为补充)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申请居住。

4.高技能人才入户。 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且就业地所在区人社部门出具《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卡》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申请居住。

5.人才引进和落户 经市(区)人才管理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或经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确认的各类人才,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务员、各类在职人员、调入我市的高校毕业生,或经批准先落户后就业的人员,以及经批准随迁的人员,均可在工作地申请居住。工作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居住。

6.直系亲属在家庭中避难 驻我市部队为连级以上干部(含一级参谋、专业技术12级、体育8级)和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申请随军。 8、被判处有期徒刑、劳动教养被取消、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假释、保外就医人员恢复户籍。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劳动教养且户籍被注销的,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假释的,以及保外就医后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申请入户登记。上述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在本市异地安置的,恢复其同户亲属的户口,不受地域限制。

9.出国注销户口的人回国恢复户口。 原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长期居住(一般为两年以上),但未取得居留权。如果他们在内地的户籍已被注销,申请回原居住地定居,可以申请恢复户籍。 10.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在本市安置定居的其他人员迁入。 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在本市安置定居的人员可以入户。

1.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外籍华人和台湾省同胞定居的。 在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台湾省居民,均可申请居留。 12、复员、转业、转业、退伍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无军籍职工,本人及随军家属均可申请入户。 1

3.毕业,退学,离校回到原籍。 原来市内户籍人员因学生招生将户口迁到市外高校。如果他们毕业了,休学了,退学了,可以把户口迁回原籍。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在市内迁移不受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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