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7 07:59:5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1.居住权享有他人房屋的占用权,不涉及买卖权、抵押权等。也就是说,唯一的居住权就是居住在这种不能出售、出租、抵押的房产中。

2.居住权是对他人房屋的权利,而不是拥有房屋的权利。因此,有必要对没有自己所有权的房屋设定居住权。

3.居住权可以通过双方签订合同或者业主立遗嘱的方式确立。然而,它必须在管理住房部登记后才能生效。不管住多久,只要不到房管部门登记,居住权就不生效。

4.设定居留权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可以是5年、10年、15年或永久居留。如果出售有居住权的房产,居住权不会消失,业主可以继续居住。

1.居住权是一种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和其他物权。 物权的功能最符合居住利益的性质,居住意味着房屋的独占性和排他性使用。其客观属性要求必然是主导的、对抗性的;为了确保这种利用的排他性和独占性,要求有必要对抗任何可能危及这一利益的对应方。这些要求与物权的性质和制度设计是天然一致的。

2.居住权是指使用房屋居住的权利。 因此,原则上,居住权人只能将获得的房屋用于在需要,居住,并只享有对其的占有和使用权。房屋的用途只能限于居住用途,不得用于出租、商业等其他用途,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一般是免费的,是免费设立的。 居住权所有人无需向房屋所有人支付对价,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和本质决定的,应当是一种不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可以。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可以为其设定固定期限,也可以设定终身。但是,需要指出,当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所有人死亡时,居住权将消失。此外,有居住权的房屋原则上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居住权在《民法典》物权篇用益物权中有规定,也就是说,权利人对标的房屋享有物权效力,而租赁是债权关系,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承租人无权干涉权利人行使权利。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