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1 17:00: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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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涉嫌欺诈,合同无效。103010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采取欺诈手段,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第三方在买方之前登记了产权变更,并且是善意的。本案中,两个购买合同均成立。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向任何第三人主张物权。买受人因未办理产权登记,只能依据合同主张债权。他可以向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要求第三人退房和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方先于买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具有恶意。本案中,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侵害买受人债权的,应当承担侵害债权的连带责任,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3.两次交易均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两次交易均为善意。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买受人还是第三人都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能通过债权的方式,也就是按照我们签订的购房合同的约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买受人可以在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返还房款并进行赔偿,第三方可以在要求返还房款并承担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4.两次交易均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第三方恶意。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侵害买受人利益的,应当认定第三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1.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的,不能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在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由此,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拿不到房的买受人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2.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卖给第三人或者房屋已经拆迁补偿的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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