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3 20:59:4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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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可以登记在死者名下。因为以死者名义登记并不违反依申请登记原则。登记原则主要基于登记义务人对登记申请的同意。死者无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不能申请或同意。但取消继承转移登记后,回到死者名下,并不违背适用原则。

1.下放部分登记权限,实现辖区内办理。国有土地房屋初始登记的权限、在建工程抵押、土地变更登记等。这些与企业群众息息相关的业务,将由原来的市级不动产登记中心下放至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方便企业就近办理和实地查勘,大大节约了办理证件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2.各类登记业务在统一大厅办理。一个辖区内的各类不动产(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涉密单位的除外)登记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办理,改变了过去土地、房屋、林权、海域使用权分散登记的局面,为广大企业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服务。

3.简化文件处理程序,提高效率。整合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上的产权登记业务,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办理,改变了以往国土房管部门“来回跑”的局面。

4.优化交易注册流程,实现无缝对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二手房协议打印等不动产交易手续,与不动产登记实行一窗受理、一体化办理,实现交易管理与登记的无缝对接。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况。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信息时,必须证明其有利害关系,并提交以下材料:查询申请表;查询目的的描述;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利害关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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