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7 10:58:3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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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

1.拆迁部门申请强制拆迁,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应指定以下项 (一)被拆迁人的姓名和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二)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法律强拆的依据; (四)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在拆迁对象中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七)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定机关名称和时间《决定书》。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必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房屋强制拆迁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时,执行员应向被拆迁人宣读《决定书》。如果他拒绝到场,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执行机关应当记录强制拆迁过程,并制作被拆迁财产清单。清单应当一式两份,由被执行人、被拆迁人和其他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执行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

8.从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运至指定地点,移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服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9.强制执行腾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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