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4 21:58:5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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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当视为仅赠与其一个子女,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持有人可以单方面出售。

2.结婚后,配偶一方或双方向买房,缴款,无论配偶双方的名字是否登记在财产所有权证书上。这种情况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应平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房屋,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因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房屋属于在需要共同生活的家庭所有外,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离婚期间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明,或者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结婚多年,长期以来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使用、管理和管理; (2)婚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从事多种经营、承包责任田当年的收入和当年无收入的种养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父母一方或双方赠与的黄金、白银、珠宝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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