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7 20:58:4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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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征地拆迁地点为建阳市东溪街道星光村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组和邓源村一、二、三组。征地面积:91

6.2560亩。

1.土地补偿费。每亩耕地收取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时统一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2.安置补贴。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计算: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1亩以上(含1亩)的,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土地征收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3.从耕地上征收的青苗补偿费按相关文件计算;

4.征地范围内土地上的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定居需要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具体人员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简阳市人民政府东溪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2.征地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被征地参保人的社会保险基金,剩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3.青苗补偿费由集体据实支付给个人或集体。

4.地上附着物属于个人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5.征地补偿、补助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转移、挪用或者截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与征地有关的费用。 本方案公告期为本公告之日起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6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安置人员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建阳市人民政府东溪街道办事处提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 本规划报简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任何关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争议都不会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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