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8 08:58:3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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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就同一套房屋先后与不同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多个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多个合同有效时,应根据合同的履行程度确定每个买方可以请求履行合同的顺序。原则上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可以优先获得房屋。

一房多卖处理规则

法律,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一房多卖合同的履行顺序。在一些地方司法指导性文件中有规定。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一房销售的问题: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全部有效的前提下,买卖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完成; (二)无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且已实际合法占有该房屋的; (3)无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未合法占有房屋的,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金额及顺序、是否做过网签、合同成立顺序等因素,公平合理确定。 一、已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取得商品房所有权。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进行登记,而登记是有效要件。凡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已合法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不能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转移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返还该合同取得的房屋。 二是其他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购房人可以依法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致使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买卖双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房屋已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实,致使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法实现目的,无法取得房屋,可以在要求商品房出卖人处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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