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8 10:58:4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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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外债务承担一般分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两种形式。对于共同债务,应以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作为执行财产的范围;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应当承担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被执行却经常受到质疑。其实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要保证配偶一方的财产份额。 由于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共同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约定。本案房产虽登记在徐名下,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执行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规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按份共有人同意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为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以及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内的财产;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对其他共有人共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因此,法院可以查封执行共有财产,但应当及时告知共有人,以保护共有权益。如果夫妻对财产份额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分割不成,法院可以直接查封、拍卖涉案房屋。 法官提醒,形式主义是执行程序遵循的一大原则。只要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就有就有权查封。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当权利真实状态与登记状态不一致或实际权利发生变化时,权利人应及时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出售时,如果业主仅登记为出卖人,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是该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人,并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该房屋,应认定为有效,除非赵灿先生证明买受人的过错以及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 所以赵先生很难阻止妻子一个人卖房子。建议赵灿先生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将自己和妻子登记为财产所有人,或者在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分割财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的结构变得多样化,特别是房屋、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很大比重。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在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上,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和股权的分割上。据信,赵在的妻子完全可以卖掉房子。如赵担心妻子出售房屋,离婚时无法分割,建议先生不离婚,将自己和妻子登记为房产所有人,或在离婚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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