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0 08:46:5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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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哪些业绩不能作为加分项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中小企业自由准入。各地区、各行业规模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活动 不得因供应商注册资本、总资产、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和纳税。” 虽然具体金额的限制不是对企业规模的直接限制,但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因此对供应商合同金额的履约条件的设定本质上是一种限制对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区别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款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项。

此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的具体金额,往往没有说明具体金额的合理性。 例如,采购文件规定,提供100万元的合同履约加2分。 如果供应商提供99.9万元的合同履约类似业绩的金额如何定义,是否应该加分? (限制100万元的原因是什么?)这也是设定具体业绩金额的不合理点。

业绩相近可作为加分项,但要保证竞争力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将类似业绩作为加分项,从采购方的角度来看,要求供应商具有行业经验是合理的。 但要注意两点。 一是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和奖励作为加分或中标和成交条件的,可以在全国非特定行业内设定类似业绩和奖励作为加分或中标和成交条件。 二是根据项目本身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对供应商提出类似的绩效要求,作为加分项。 但应注意确保具有相似绩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以确保采购项目的竞争力。

但业内专家指出,“性能雷同”仍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竞争,制约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厂商参与竞争,创新不足,失去新技术、新产品的实际应用机会。新工艺。 因此,建议用“相似的产品性能”代替“相似的项目性能”。 首先,使用“类似产品性能”可以证明该产品已经被使用过。 其次,“产品性能相近”也能证明企业的施工管理能力。

特定行政区域业绩和特定行业业绩不得作为奖励项目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励作为中标、交易条件或奖励积分的,将限制或排除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以外的潜在供应商。 例如:某省的业绩或某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或奖金因素。 又如某项目采购要求供应商获得某行政区域或某行业的某种奖励,方可参与采购活动或给予加分。 这种做法是地方保护或行业封锁的具体表现,应该予以禁止。

需要注意的是,对“特定行业的表现”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解释指出,在实践中类似业绩的金额如何定义,绩效要求不能认定为“特定行业绩效”而予以禁止。 例如,在医疗机构的物业服务项目中,由于医疗机构的物业服务必须具备医疗污染物处理经验的特点,因此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商提供与医疗机构类似的业绩。 此类绩效要求主要根据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以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为目的。

说白了,设定的性能要求是否合理,最终还是要看是否符合采购要求。 采购需求由采购方提出。 购买者比任何人都清楚为什么要设置绩效作为奖励项,什么样的绩效应该设置为奖励项。 只要采购方能够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采购到优质低成本的标的,以这种方式提出的性能要求或其他要求一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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