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2 08:58: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离婚案件涉及公房租赁权处理时,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书中明确租赁权和租赁权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一般应以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的名义确定租赁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确定对方可以租赁或者联合租赁。 离婚后公有住房租赁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有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可由双方共同租住: (一)婚前一方租住的公房,婚姻关系持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租住的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都是单位职工; (3)婚前一方借款投资建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款;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公房出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租赁房屋被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共建或共同购买的房屋; (7)一方将本单位的租赁房屋返还给本单位或送给另一单位后,另一单位给予另一房屋交换: (8)双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后合并换房;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成立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租住的公房,如面积较大可分房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如果能另租房子或者承租人能为另一方解决住房问题的,可能允许。

2.离婚时,一方无权承租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 (1)一方无权承租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确有困难的,可由无租赁权的一方通过调解或判决解决,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无权承租另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有住房,另租住房有经济困难的,承租公有住房的一方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办房屋租赁关系: 人民法院调整、变更单位自办房屋(包括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当征求单位自办房屋的意见。调解或判决后,承租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