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4 18:5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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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纠纷。 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筹集资金投入房地产开发,加速了商品房的流通,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因此,近年来,商品房销售大多采用预售方式。但是,当买受人按照卖房广告、规划订立预售合同,房屋正式交付使用时,发现标的与当初广告宣传的有出入;或者预售后开发商无法办理产权证;或者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或者因其他违约产生纠纷。

2.单位集资建房和已参加房改的公房出售纠纷。 根据国务院房改政策,单位建设的含有职工福利产权的房屋,基本上已经出售,归职工所有,但这些房屋上市交易有一定限制,不允许随意转让。而且有的职工想买条件好的新建商品房,就会把房改房卖掉,但是县级没有房改房出售的相关政策,或者有的职工为了逃避纳税和出售收益,在都是私自出售多套房屋,根本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于是,违反限制性规定,产生了大量无效的买卖行为和纠纷。

3.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和二手房 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子是不动产,过户时必须办理变更登记,还必须交税。社会上存在大量因不愿纳税而在房屋出售后不办理变更登记(俗称过户)的行为。随着房价的崛起或房屋被拆除,一些人违背了原来的销售价格,并起诉要求终止合同,理由是合同的登记没有改变。

4.商品房买卖纠纷。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纠纷主要是由出卖人违约引起的。因商品房面积不足、质量有瑕疵、卖方未开具发票、办理房产证等问题产生纠纷。买房也有人未能按时支付房款,转让方要求履行了付款义务,甚至主张解除合同。

5.不动产权属、房屋赠与、互惠、继承纠纷。 随着房屋升值,房屋拆迁,上述案件逐年增多。此类案件时间跨度较长,多发生在家庭成员或亲友之间。双方往往互不让步,案件举证困难,判决后上诉多。

6.管理财产纠纷 商品房出售后,管理的物业成了一个容易发生纠纷的领域。由于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行业,双方在管理享有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因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业主财产损失、物业维修、保养等原因而诉至法院的案件不断出现。

7.邻接权纠纷 主要是城市建设中经常发生的相邻权纠纷,影响采光、通风、排水、交通等。不动产相邻方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主张权利,要求的侵权方会赔偿损失,排除障碍。近两年,这类案件又变成了行政案件。当事人认为政府在行使管理,规划权时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起诉要求撤销或变更政府规划。

1.民事行为产生的纠纷:如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对作为标的物的房屋,以及与房屋有关的装修,装饰、设计和附属设施的权属争议,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同级人民政府,其中哈

4.单位将住房使用权分配给职工并有住房分配合同的,职工因自身原因离职或辞职,或被单位开除的,单位将根据合同收回要求公有住房使用权,由此产生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如因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污染造成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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