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6 05:58:5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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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补偿费(房屋置换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分级,按每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居住在临时或要求在临时居住的居民所造成的不便。周转补偿费根据临时的生活条件分级,并根据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中的居民人口按月补贴。

3.奖励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的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如自愿搬迁至郊区或不在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

4.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内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

1.通知征地。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被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被征收土地上已经种植、种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在征地时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用土地的权属、类型、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类型、数量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以及城市拆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会。土地征用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就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相关要求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随征地分册一并报送。

5.公开批准土地征用。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由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被征用土地所在村、组公告批准征用土地情况。

6.支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监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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