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9 15:59: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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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房屋拆迁,可以向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是:

1.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需征收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征询期不得少于30天;

4.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

5.因需要,旧城改造,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应当全额支付,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7.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8.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登记;并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

9.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 10.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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