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31 06:58:5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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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筑标准建房,禁止擅自建房或者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3、经批准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新拆旧建”的要求将要求,原有的宅基地归还给村集体。

4.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赠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对历史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房”等问题,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分类处置。

6.在人均土地少,无法保证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证农村村民拥有一处住宅。 ,即一个农村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能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一户一宅占用的宅基地不予登记。这一立法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广大农民的住房权利,也是为了防止农民居无定所甚至无处居住的问题,防止一个家庭拥有多块宅基地造成土地的浪费和土地使用效率的降低。 一般来说,“户”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已婚子女为主体。两个及以上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但不能作为宅基地安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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