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31 18:58:4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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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服务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养护,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共用部分与专有部分密切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部分的管理和维护,每个业主都受益。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对所有业主都是平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就被打破了。 103010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未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部分地区对空置房阶段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比例有特殊规定: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单位未交付的物业和交付后长期空置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无人居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公司按正常物业服务费的70%收取。 2005年颁布的《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业主入住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以及业主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单位书面备案,并按规定或约定的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业主在空置期间按70%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 如果当地对空置房管理费用的缴纳标准没有特别规定,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有特别约定,业主一般应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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