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01 06:58:4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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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王女士以50万元的价格将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女士,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屋在新房,尚未取得产权证,双方约定由张女士首付30万元,待取得产权证后再支付剩余房款。2008年3月,王女士拿到产权证后,并没有将房子卖给张女士。相反,她将自己在价格,的房子以6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女士,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目前,张女士准备向法院起诉,王女士将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物权关系,一种是债权关系。房屋所有权属于物权关系;与王女士、张女士、刘先生有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债权。 由于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界的权利,具有公示的效力,而债权是相对权和对人权的权利,但不具有公示的效力,所以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由于刘先生与王女士之间既有有效合同,又有房产过户手续,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刘先生取得了该房屋的权利。张女士虽有有效合同,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不能取得房屋权利,但可追究王女士违约责任。 买房,害怕卖方的“一房二卖”。一些普通人买了一套期房,但在交付日期时,他们得知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在买房造成了很大的风险。我建议当你在买房,时,你应该在合同签订后,在房产过户前申请预告登记。当事人可以利用预告登记避免出卖人的“一房二卖”。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中引入了“预告登记”这一新的环节。预告登记是一种准物权行为。买受人办理预告登记后,出卖人若想再次出售房屋,必须征得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房产局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需要指出,“预先登记”有时间限制。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自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债权消灭或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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