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03 13:5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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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按购房款2%-

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收取的维修资金比例,在购房者向开发商购买买房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的2% ~ 3%或每平方米100 ~ 200元的标准,向该房屋所在城市房产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1.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区内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而言,公共部位是指单幢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单幢房屋的所有权人与与其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室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维修基金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前后,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管理主体和模式。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当地商业银行管理银行作为本地区住宅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并在管理银行开立住宅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3.业主大会成立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业主委员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用账户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相关账目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转移后的账户将在管理,这将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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