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04 12:58:4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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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的房子不能随意撤销。只有当需要满足条件时,它才能被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对捐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合同就成立并生效,赠与人就有交付赠与的义务。但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撤销方式。 1)任意撤销 103010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将赠与的财产返还受赠人要求"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换发或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 因此,在房屋产权过户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将房产返还要求 (二)法定撤销 103010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捐赠人或者捐赠人近亲属的。

2.他有赡养赠与人的义务而不履行。

3.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也就是说,只要撤销事由发生,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让,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在法定的预定期限内撤销赠与,返还在要求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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