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05 14:58:4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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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法律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等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可以约定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原因,以及应当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办理解除手续。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欲解除合同,应当以通知方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到达对方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履行通知程序。没有通知的,由法院行使解释权,要求主张终止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终止。问题是,通知已经送达,但一旦对方提出异议上诉,主张解除合同的通知人对于解除合同的效力将处于不确定状态,必须由法院判决。 作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实践中,应当围绕上述《法律规定》所列举的情形,审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以确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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