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06 10:58:3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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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之间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它是规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同。适用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一、营业税 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两种情况外,一律征收营业税: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和其他补贴或补偿安置房。 1、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和由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其他补贴,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的补偿费或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目前拆迁补偿费的营业税处理没有统一的政策,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门经办人进行沟通,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需要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和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103010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此处需要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和收回的房地产,是指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需要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国家建设,经政府批准征用的房地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免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从政府获得的搬迁补偿款,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这种情况下的免征应经原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实际上,我们需要人关心的是我们是否获得了税务当局的免税批准。未收到批文的,应视为销售或转让房地产,应计提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1.搬迁补偿差额的所得税处理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关于搬迁补偿的税务处理的专门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范拆迁补偿税务处理最重要的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重新购建与搬迁前性质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的,以上述搬迁补偿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出售收入扣除各类固定资产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抵扣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搬迁后未置换与搬迁前性质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固定资产的,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上述搬迁补偿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出售收入扣除各类固定资产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很多情况下,中资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也是参照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执行。许多地方税务机关参照这一文件精神,对本地区内资企业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

2.搬迁过程中亏损的所得税处理 (1)对于内资企业,当补偿f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税发〔2004〕80号)第十条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书面说明损失的种类、程度、数量、价格,原因、扣除期限等。并同时附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文件。财产损失由企业外部造成的,还应附企业外部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财产损失鉴定文件。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时,应重点检查企业财产损失情况。对于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如果没有提供上述资料,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调整纳税。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搬迁补偿不足以弥补企业搬迁造成的费用和损失。搬迁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更多的是靠专业判断。

3.企业搬迁所得税税务处理和财务处理的差异。从上述规定来看,拆迁补偿的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有很大区别。主要体现在: 财务上,搬迁补偿费核销相关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即不影响搬迁企业的损益。但税中规定,这种余额要从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中扣除,即通过减少可在税前列支的折旧,计入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重置相同或类似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将在以后年度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稳妥起见,对于采用税务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的企业,在将搬迁补偿余额转入资本公积时,应按余额乘以适用税率计提递延税款抵减(而不是将余额全额计入资本公积),并在以后年度按会计和税法规定的折旧计提差额逐年冲销抵减。 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搬迁后不重置时,余额的处理没有明确的财务规定,但根据税法规定,此类情况应作为常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③财务上可从搬迁补偿费中列支的费用和损失包括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但税务上并未明确此类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予以税前扣除。

④财务上规定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可以直接核销搬迁补偿款,我们理解这里所说的安置费主要包括“买断工龄”的一次性补偿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一次性补偿金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该文件同时规定: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在企业搬迁过程中如涉及部分职工“买断工龄”或支付其他补偿的,还应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允许将买断工龄款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税务机关要求分年扣除的,则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情况下会出现可扣除暂时性差异(也就是递延税款借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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