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07 06:5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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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没有关于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具体规定。关于物业费的缴纳,《民法典》第940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提供者按照约定和相关规则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承担或者无需承担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即使不享受物业的服务,只要物业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则提供服务,业主就不能拒绝缴纳物业费。因此,需要也支付空置房屋的物业费。

1.需要在没有直接与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支付了物业费 根据103010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提供者依法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法律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新建小区,从小区建成到业主签订正式物业合同往往有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需要还对小区内的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维护,维护管理小区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 因此,虽然业主没有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但该小区的物业业主应当在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后缴纳物业费。

2.小区发生了盗窃,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103010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违反法律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并协助处理。 住宅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采取定期检查在保安,公共区域安装安全监控等方式维护住宅区的安全。小区被盗后,物业公司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提供小区监控录像、安检记录等。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盗窃事件。如果物业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业主就不能以小区内发生盗窃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3.电梯等公共设备广告服务收取的广告费归全体业主所有。 103010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公开服务项目、责任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约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用部位的经营和收益情况等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小区内的电梯、走廊、道路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范围。物业公司由业主经营的,公共收益应当单独核算,并及时向业主公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第一期应筹集金额30%的,公共收益的50%以上应当首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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