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9 05:5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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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的前提是补偿费全额支付。补偿费用应当在作出补偿决定前足额支付,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补偿费用的足额支付是保证房屋征收顺利实施的前提,也是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的重要前提。 (1)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修改,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相应修改,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因需要,旧城改造,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布。 (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决定,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6)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以多数、随机选择的方式确定。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位置、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周期、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协商订立补偿协议。 (八)因故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10)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和重建。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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